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一、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
1.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的范围除了法人、其他组织外,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包括自然人。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勘察设计招标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拒收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投标文件的拒收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撤销和撤回
我国法律允许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我国法律也允许投标文件的撤销,但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项目的分包情况
所谓工程的分包,是指对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合同。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
1.联合体投标的含义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性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投标组织方式。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投标的相应法律规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联合体投标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4)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5)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级;
6)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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