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一、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招标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
1、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或者不愿意自行招标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5)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专家库”的要求如下:
1) 专家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
2) 专业范围。专家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行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
3)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招标代理机构同招标人的关系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在该关系中,招标人是委托人
(被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委托人(代理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审查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1)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0)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原则性规定: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一)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的概念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将公开招标规定为招标的主要方式。
2.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是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施工项目
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 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前的准备和招标两个阶段。
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完成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和编制招标有关文件等工作。
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等程序。
从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阶段。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2.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投标邀请通知,邀请特定的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应邀投标的文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招标项目的性质;
3) 招标项目的数量;
4)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信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的活动。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
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设计图纸;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2.招标文件的发售
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3)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异议,现场踏勘及招标人答疑
(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示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招标人的答疑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为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平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对招标文件提出了如下要求:
(1)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标底及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五)分阶段招标
针对实践中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首次对分阶段招标作出了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拱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毒芝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仁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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