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合同
按《合同法》中分类:设备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设备工程合同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解。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设备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
设备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 主体特定性:设备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法人。
2) 标的特殊性:设备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工程建设。所谓“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其本身的特殊性,诸如投资大、周期长、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高等,决定了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这也是《合同法》将设备工程合同归为一类合同的主要原因。
3) 内容计划性:设备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发包人的资金安排,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组织调度,都应有较高的计划要求。
4) 合同要式性:设备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监管严格性:合同从签订到履行,有关部门都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3、分类:
1)设备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a) 设备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条件的查明、分析、评价,编制设备工程勘察文件,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的合同。
b) 设备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设备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的综合分析论证、论证,编制设备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合同。
c) 设备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设备工程的修建、设备安装和调试,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d) 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当依照《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设备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a) 发包人也可依法将设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设备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设备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设备工程总承包合同。
b) 承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为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法》规定:
a)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b) 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c) 设备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备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设备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根据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设备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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