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体现了双方自愿的原则。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达成协议,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方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三)合同内容: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只进行了示范性的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般条款;二是示范文本。
1.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相关组织或者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四)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效力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必然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效力体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要约人则受其要约的拘束,承担按照要约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3)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①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送达;②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要约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收回。撤回要约是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是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7)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内容是希望对方当事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含有愿意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 |
要约邀请 |
以与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 |
以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
内容具体确定 |
内容不具体确定 |
对方承诺,发出要约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对方发出要约后,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可不受约束 |
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
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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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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