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其内容是债权债务关系;
4) 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列明的15种合同均为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除了有名合同之外,其他合同均是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担保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合同利益必须付出对价的合同,市场交易中订立的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设备工程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合同利益无须付出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5)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在明示合同中,当事人要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他们缔结合同的意图,而默示合同则只能从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当时的环境推断出他们缔结合同的意图。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仅仅是表达诺言的方式不同,其法律效果则是相同的,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
7)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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