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一、债权概念与特征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要求他方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即在债的关系中,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2.客体复杂性
债权客体的形态十分广泛,大致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其中物又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公知技术,以此还可以作出更细化的划分。除此之外,某些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3.权利期限性
4.实现相对性
首先,债权人不能依靠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直接实现其债权,否则就会出现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物权的现象。其次,债权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部分履行义务,债权人部分权利实现,债务人全部履行义务,债权人全部债权实现。
二、债权的类型
债权的取得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债权发生的依据主要有因合同取得债权、因侵权取得债权、因不当得利取得债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债权。
(一)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根据当事人协议产生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按照各方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由此收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一是债务人取得他人利益;二是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三是债务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在经济活动中,不当得利表现形式主要有:因给付行为不成立、合同被撤销、
履行不存在的“义务”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或者基于添附、行为人(收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一方为避免他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从事管理或服务行为,.从而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提供管理或服务行为的人是债权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收益的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是依法形成之债,都是单方债权债务关系等,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无因管理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社会公德的反映,为法律支持和提倡;而不当得利与社会道德标准不相符合,为法律反对和限制。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管理人因管理或服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要求得到补偿;因管理行为给管理人财产或利益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管理人的义务是:管理人应正当、合理、谨慎实施管理行为,避免使收益人利益受到损失,当损失不可避免时,应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及时将情况通知、报告收益人,接受收益人的指示,妥善处理移交事务。
(四)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
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要件有4个:
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 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加害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