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法律关系:
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关系;
3)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过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代理的特征
1) 代理是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4) 代理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三、代理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一)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特征:
1)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
2) 代理人多样化
3) 委托代理适用范围广泛
4) 委托代理一般是有偿代理
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接受,委托授权都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作出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被代理人应当签发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目的是保证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社会组织能够通过代理行为参加社会各项活动,从中享受和实现权利。
特征:
1.代理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2.代理权由法律规定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特定社会关系
4.法定代理原则上属于无偿代理
(三)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
指定代理的原因是共同代理人对代理人主体资格有争议或法定代理人空缺。指定代理只适用于指定监护人、指定财产管理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
代理的其他分类:
1) 本代理与复代理
2)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 期限代理与事项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四、代理权产生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权表现为多种方式:明示授权、默示授权、追认代理权等。
(一)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是被代理人以明确的表达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明确表达方式包括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二)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但从事实推断被代理人实际上默许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并承担代理行为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推定被代理人默示授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被代理人明知未被授权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禁止行为人行为或向第三人否认的;
2) 接受行为人在代理活动中取得的收益或支付行为人代理费用的;
3) 依据委任行为的性质而推断行为人应有被代理人授权的;
4)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没有委托证书的行为人是代理人。
(三)追认代理权
追认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
五、委托授权无效
(一)特定人身性质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的行为不能授权代理。如婚姻登记行为,遗嘱,遗赠意思表示,做报告,演出行为以及接受行政、刑事处罚等都不适用委托代理。
(二)超越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要具有行为能力,否则委托授权无效。
委托授权内容超越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相应行为能力的,其委托授权是无效的。
(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任何违法行为的代理委托授权都不能产生代理效力。
(四)依法由特定人代理的事务,向非特定人委托授权无效
对部分事项国家实行资格代理制,即被代理人只能向有法律资格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委托授权,否则授权无效。
六、无权代理及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
1. 没有法律或委托的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 因授予代理权无效或被撤销而实施的代理;
3. 超越法律或委托权限而实施的代理;
4.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一)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 行为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行为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实施代理行为;
3)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目的是善意的;
4) 第三人未撤销其法律行为,即第三人知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时,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没有撤销;
5) 被代理人主动或经第三人催告追认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二)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1) 行为人没有相应行为能力;
2) 第三人撤销其法律行为;
3)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实施法律行为的;
4) 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拒绝追认的;
5) 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
无权代理未产生法律效力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或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委托授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特点是:
1)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2) 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 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严格委托代理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具有相似的结果,二者不同的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七、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是指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代理人丧失代理权或代理人资格,代理人不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被代理人也不再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一种是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当事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1) 代理期限届满;
2) 委托代理事务完成;
3)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4) 代理人辞去委托;
5)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6)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7)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某施工企业在异地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受其委托与材料供应商订立了采购合同。材料交货后货款未支付,供应商应以()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
A. 监理单位
B. 分公司
C. 建设单位
D. 施工企业
答案:D
例:在下列各项中,符合代理特征的是()。
A. 代理人不应仅限于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
B.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C.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思
D. 代理结果归属代理人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