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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一)10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2-23   【

  1.200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该文件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B.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C.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

  选项A、B正确。《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选项C正确。《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选项D错误。《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

  2.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 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 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 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A说法正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人是有其法律思维的,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价值判断。

  选项C说法错误。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是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法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有些社会关系(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涉足其间。

  选项D说法正确。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超越人们的能力范围来改变社会,因此,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3.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

  选项A、B、D正确。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如果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这是卖方违约或卖方应承担的风险。

  选项C错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与合同不符属于第三方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风险范畴。如果过失行为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卖方不承担风险。如果过失行为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承担风险。所以,选项C中,无法判断是由卖方承担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风险。

  4.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补贴属于有专向性的补贴?( )

  A.由出口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获得的补贴

  B.环保组织以改善环保为条件对企业提供的赠款

  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D.世界银行对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贷款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5.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它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B. 它可以弥补正式法源的漏洞

  C. 它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

  D. 它具有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非正式渊源。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理性原则、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可见,非正式的法源是对正式的法源的补充,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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