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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