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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0   【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考点】国际货物运输

  (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

  (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

  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买方贸易公司)——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思考】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而提单中未做说明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若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

  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须全额赔偿)

  (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承运人审单时要求实质审查。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5)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的情形。

  第7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8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能是记名提单)

  (7)持有人与提货人的协议未履行仍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8)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8.海运单——不可流通、非物权凭证;主要适用于短途运输

  具有交易的风险性。主要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母子公司。

  9.海牙规则(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

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①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管货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货物(从接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航行过失免责

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管船过失

(2)无过失免责事项

①火灾,承运人无过失的原因/雇佣人或代理人过失所致的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海上灾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罢工、关厂、停工,暴乱和骚动;
③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货方原因: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
⑤其它: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的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但是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举证责任

  10.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提单公约比较对照表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通过时间

1924年

1968年

1978年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无明确规定,但应不低于前二者

责任制度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装货到卸货)

收到交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延迟交货的责任

未规定

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限额赔偿)

承运人赔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
(2)毛重每公斤2特。二者以高者为准(中国借鉴的是维斯比规则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函

未规定

未规定

善意有效/恶意无效

诉讼时效

一年

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还有3个月宽限期

两年

  11.我国海商法对上述公约的借鉴:

 

我国《海商法》

责任制度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

非集装箱:装到卸;集装箱:接到交

责任限制

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二者以高者为准(同维斯比规则)

诉讼时效

1年(借鉴海牙规则)

保函

同汉堡规则

托运人义务

同汉堡规则(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及时办理货物运输,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实际承运人

同汉堡规则

延迟交货责任

同汉堡规则

舱面货和活牲畜

同汉堡规则

  【例题·多选题】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IF术语、清洁提单。
  选项A正确。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CIF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转移。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本题属于货物固有的瑕疵,故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
  选项D错误。中国公司作为买方在卖方违约时的救济,可以选择减少价金,也可以选择要求索赔。

  【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此种情况属于无过失免责情形,承运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根据海牙规则,如果货损原因是因为货舱温度未达到运输合同要求所导致,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如果是开航前或开航时没有做好准备,造成不适航的,要承担责任。若是管货过失,也是不能免责的。

  【判断】根据海牙规则,如果货损原因是因为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碰撞所导致,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根据海牙规则,如果是船舶行使过程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免责范畴。

  【判断】《汉堡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并取消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汉堡规则》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并没有取消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二)国际航空运输

  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

  (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

  (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我国已加入)。

  2.《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1)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2)证明损失系由驾驶或航行过失造成;

  (3)证明损失系由托运人自己的过失造成。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单

  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和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中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

  《国际货协》:

  (1)运单

  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国际货协》在货损的赔偿上基本采用了足额赔偿。

  (四)有关单据的比较:提单、海运单、空运单、货运单

  四种主要单据之比较:

  提单: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流通转让。

  海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空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货运单(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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