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考点精编: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行为、前述机关和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特定人员的行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别
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自愿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3.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4.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
a国际刑事责任的“双罚原则”
b.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灭绝种族、侵略、战争、反人类的国际罪行
c.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体的三类不同情形:国家责任、双重责任、营运人责任(无论国家或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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