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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托收的概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18   【

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因而托收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该规则仅适用于银行托收,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该规则属于惯例性质。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该种约定优先于上述规则。在规则与一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抵触时,法律规定优先。即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该规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有关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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