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A.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原则上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事项;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保留条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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