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清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
1)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
2)大搞文字狱:
3)大规模焚毁禁书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
2、《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大清会典》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四)例的纂修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二)民事经济法制
1、推丁入亩
2、一口通商
顺治:禁海令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贸易,“十三行”的外贸代理机构
3、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1)契约上明确注明“回赎”或“永不回赎”字样
2)明确回赎期限:三十年;十年,二十年;
(三)行政法制
清朝的考核分为“京察”和“大计”,考核内容为“四格八法”。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出现“理藩院”。
2、地方:省、府、县、总督四级制;胥吏、幕友。
(二)会审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秋审制度
类 型
案源及类型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朝审 京师地区的死刑监候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后十日
中央高级官员
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
秋审
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后第十一天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高级官员
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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