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宋
1.《宋刑统》宋太祖命人在《永徽律疏》基础上编成。体例上仿唐宣宗分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2.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
3.宋朝刑罚变化的总趋势是开始走向严酷。其表现,一是刺配刑的广泛适用;二是凌迟成为常用刑。
刺配: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凌迟: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始创于五代时期,宋初未用,至仁宗时开始适用。
4.宋律规定的土地买卖程序一般为: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卖主离业。
5.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沿袭唐朝体制,在中央设大理寺掌审判,刑部掌复核,御史台掌监察。
6.提点刑狱司:是宋朝主管司法事务路级监司之一。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
7.法医技术:宋朝的法医学有很大的发展。宋慈的《洗冤集录》,桂万荣《棠阴比事》,郑克《折狱龟鉴》
8.元英宗时修《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是地方修纂,对大明律产生影响。
9.最为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
断例:审判断案的成例,经过立法程序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是元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条格:由皇帝或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
诏制:实质就是唐宋及辽金的敕,立法本意是将诏制束之高阁,其作用在于备朝廷查考、参照、或修史用。
10.元代新五刑:笞刑六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死刑。
笞刑六等:笞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五等:杖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11.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多妻制
“收继婚”
不禁止良贱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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