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隋、唐
1.《开皇律》
开皇年间(581年)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制定了《新律》。后修订刑律,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创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1)完善12篇律典体例。
2)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五刑。
3)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
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
2.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法制上唐初的统治者强调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把德礼看做政治统治的根本手段,刑罚是政治教化的辅助手段,两者缺一不可。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指导下,提出以下法制原则:
1)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2)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3.《贞观律》(名词解释,简称名解,下同)627年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武德律》全面修订,定名为《贞观律》,颁行天下。
4.《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唐朝又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后对原文逐条进行注释,一年后颁行天下,称《永徽律疏》,元代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5.《大中刑统类》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性质相同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由刑部分行。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对五代和宋朝的刑法典编纂有重大影响。
6.唐朝法律由律、令、格、式、制、敕构成。
7.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主要是两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及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
8.贵族官僚减免原则: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
9.主要刑法原则:共同犯罪,区分首从。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划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
10.侵犯人身的犯罪:
不道罪:指杀一家非死罪者3人。肢解尸体。造畜蛊毒。厌魅等行为。
杀人罪:区分为“六杀”:谋杀、帮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朝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11.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12.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司”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唐朝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唐进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为明清会审制度的肇始。
13.诉讼制度:
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
14.回避制度:司法官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司法官回避。
15.死刑复核:唐律规定,死刑判决,均须报刑部复核,经中书门下省详议,并奏报皇帝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死刑复奏:死刑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都必须向皇帝再做请示才能执行,以让皇帝再做最后思考。
16.法官有以下行为的要给予处罚:
违反有关案件移送管辖规定的。
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的。
超出告关范围审判的。
断罪应向上级或皇帝奏报而不奏报的。
徒罪以上判决后不告知罪犯及家属的。
违法刑讯的。
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
17.(论述)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法制臻于完备
a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b法律内容的空前完备。
c法律解释精当。
2)礼法合一
a唐律中不少制度原则从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
b唐律的合订一准乎礼。
c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理论为标准。
d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a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b废除了酷刑、肉刑
c株连范围最窄。
历史地位:
唐朝法律是后世法的楷模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法制对东亚地区各国的法制也有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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