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二卷《法制史》易考点整理:第十章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教学要求】
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
2、《大明律》:
《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
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
2)刺字:
3)廷杖:
3、罪名的变化
1)奸党罪:交结朋党
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的变化
1、所有权:
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2)典卖分离
2、债权(自己阅读)
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
(三)行政法制的变化
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一)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三法司”: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明亭”
3、特务机关:厂卫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3)禁止越诉;
(4)诬告加等反坐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二) 2、审判制度的变化:会官审录制度(见教材P326)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重囚
最后由皇帝定夺
热审 每年暑热来临前 京师:司礼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
地方:布政使司、按察使、都指挥使与巡按御史
在押未决囚犯
大审 每隔五年 京师:三法司
地方:上级机关代表会同巡案御史
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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