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新中国法史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2)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2、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概念及刑罚原则。
1934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规,也是这一时期刑事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
(1)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
(2)工农民主政权确立的刑罚原则
①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②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③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④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婚姻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制定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当时的代表性法规,改变了苏区的婚姻关系,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1)主要内容
①基本原则
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严禁蓄婢纳妾。
②结婚与离婚
结婚须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婚的血族关系和疾病;男女双方同到乡、市、区苏维埃登记领取结婚证。离婚自由。
③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离婚后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离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离婚前所生子女及离婚前怀孕、离婚后所生子女归女方抚养,年长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尊重子女意见。
④保护军婚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
(2)意义
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又制定了新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这一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的代表。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
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
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
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历史意义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贯彻《施政纲领》基本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6、《人权条例》。
在《施政纲领》保障人权原则指导下,各主要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具有典型性。
(1)《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
“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
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
(2)《人权条例》的历史意义
①深刻体现了当时边区施政纲领确立的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促进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②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去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任务。
③有利于克服根据地内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7、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陕甘宁边区地租有四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10%至12%。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减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10%为计息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1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8、抗日民主政权刑法适用的原则及其主要罪名。
(1)刑法适用原则
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破坏民族利益绝对不愿改悔者,则依法严办坚决镇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不放过一个敌探奸细,不错办冤枉一个好人。
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以无产阶级思想克服改造罪犯的腐朽没落思想。反对惩办主义,用说服方法帮助其认识错误;反对报复主义,减少罪犯痛苦,以利于其安心守法、彻底改造。
(2)主要罪名
①汉奸罪
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可构成汉奸罪。
②盗匪罪
凡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可构成盗匪罪。
③破坏边区罪
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可构成破坏边区罪。
④破坏坚壁财物罪
抗日根据地特有的罪名。坚壁财物也称空室清野财物,即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将建筑物用土石堵塞起来以免遭到破坏。凡勾结敌伪挖掘搜索坚壁财物者,或毁损、窃盗上述财物者,均构成破坏坚壁财物罪。
9、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10、“五四指示”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1、《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
(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历史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2、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13、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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