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元典
1.《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1)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这个时期的法令,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的习惯法。
(2)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国的《泰和律》断案。《泰和律》实际上是稍加修改的唐律。
(3)公元1271年,建立元朝。同年,下诏禁用金律,着手制定新律,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撰的法律文献有:
《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这是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至正条格》。这是自《大元通制》颁行以来,对朝廷颁布的制诏条格的修改整理。
4.元朝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第一,元朝的法律形式是在两宋编敕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突出地表现在不断将历代皇帝的敕令(元朝称为“条格”)加以汇编,《至正条格》中条格1700条,为全律的一半以上;《大元通制》亦有条格1151条,也几乎占全律的一半。
第二,元朝统治者更加重视判例的作用,往往在案例前加以“诸”字,即成独立条文,使之在法典中亦占重要位置。《大元通制》中断例717条,《至正条格》断例达1059条。
由于元朝法律基本上是条格和断例的汇编,故而内容庞杂,结构松散,奸吏易于从中舞弊,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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