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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