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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27   【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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