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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时间效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

  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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