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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效力释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

  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效力释义

  A.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说构成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的基本属性和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法的效力。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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