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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分类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7-22   【

  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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