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1、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原则、制度和工作方针。
2、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现状的工具。
3、最早开展新民主主义宪政和法制运动。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1、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2、指出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内容:(三观一理念)依法执政观、和谐法制观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社会主义法制理念3、意义: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五、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1、以人为本、依法执政,把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发展了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并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
3、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作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看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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