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培训:检察官
第三章 检察制度
【重点】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我国《检察官法》第11条还从反面规定了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2、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免按职务和级别的不同采取了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采取选举制,其他检察人员采取任命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各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我国检察官的任期,由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为5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规定其任期。
3、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调出本检察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4、《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这有利于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5、《检察官法》第19条还规定了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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