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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培训: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8-15   【

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培训: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审判制度

  【重点】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www.jiutian99.com九天考资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我国有关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最早见之于法官法。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

  (三)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

  (四)审判及时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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