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培训:审判机关
第二章 审判制度
【重点】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阶级本质来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在彻底地摧毁国民党反动法院,并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法院,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通常称为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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