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培训: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在我国,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指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形。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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