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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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公民身份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