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套司与乙公司因侵权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特原判。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8月10日签收二审判决。后因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乙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受理1申请.电话通知银行冻结甲公司存款15万元.并在甲公司仓库只有一退休老人值班的情况下.扣押了甲公司仓库的货物,价值约l0万元,并扣押了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的大货车2辆。法院扣押甲公司的小汽车后.将其作为办公用车使用.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自行扣押的其他物品估价20万元,卖给了丙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半年后再付款。
问: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试题来源:[2018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申请。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 6个月。乙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即在 2002年2月10日前提出申请,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请已经超出了申请期限。
(2)二审人民法院接受乙公司的申请是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应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乙公司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不应受理。
(3)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银行冻结甲公司存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进行扣押,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扣押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5)人民法院将扣押的小汽车作为办公用车是不对的。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
(6)人民法院将扣押的财产变卖的程序是不适当的。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及时钱物两清。
(7)本案中,执行财产的总额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数额,也是不对的。
【案例二】
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原告张君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上诉?如果张君因为突发车祸住进医院,一个月之后才伤愈出院,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上诉权?
2、二审法院作出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此案中,二审法院可否径行裁判?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中兴贸易公司是否有权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原告张君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张君应当在伤愈出院后10天内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法院决定顺延耽误的期限。
2、不正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法院无需下裁定。
3、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应当开庭审理
4、有权提出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