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问题】:
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察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2.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 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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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4.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 问题: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5.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齐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齐某是辩护人,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他人不能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公诉人吃饭,因此,被告一方可以申请公诉人回避。
2.审判委员会不能这样做,因为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检察长的回避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无权决定。
3.审判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回避的理由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理由时,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本案夏某提出的回避理由,即公诉人先人为主、指控失实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第29条(如上述)也规定了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除了第28、29条规定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请回避。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因此,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4.不合理。回避的理由中并没有“法院工作人员与证人有关系”这一条。因此,以证人多为法院法警为由要求法院回避是不合理的。
【解析】:回避理由是法定的。申请人以法定理由以外的理由申请回避,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当事人以“证人多为法警”为由申请回避,是得不到支持的。
5.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害人江某是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其次,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应回避。这种“其他关系”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邻里等关系。本案中,夏某的父亲是该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与该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为防止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偏袒一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县法院理应集体回避,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此案。
【解析】: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本案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父亲是法院副院长,因此该法院不适宜审判此案,应适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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