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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2-26   【

  【案例】:林某系一孤儿,15岁,父母遗有一栋房屋,叔叔郭某系其监护人。后来因姑妈在国外,带林某移民到新西兰,并在新西兰已经办好了加入新西兰国籍的手续。林某临走之前,郭某考虑到林某不再回来,遂决定将林某所有的房屋出售,价款供林某在国外读书之用。郭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周某。事后,房客贾某提出,他一直是该房的租赁人,因此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郭某解除与周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重新出让给自己。郭某拒绝了贾某的要求,为此,贾某以郭某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贾某所列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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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4.周某在该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5.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 

  【答案】:

  1.不正确。本案中被告应当是林某,因为郭某仅仅是林某的法定代理人,处分房产也是以郭某的名义进行的,林某应为适格的被告;而郭某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由此,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其监护人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

  2.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因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林某现在取得新西兰国籍,而不再是中国人,因此属于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的涉外民事案件。

  【解析】:《民诉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本案应当由房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属于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而且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但并不属于重大的涉外案件。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意见》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4.周某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周某对贾某与郭某的诉讼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郭某败诉,则他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无效,他将不能拥有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周某正是属于本条第2款的情形。

  5.该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因为贾某起诉的目的就是确认他有法律上的优先购买权,从而确认郭某与周某的买卖协议无效。

  【解析】: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所谓确认之诉,一般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之诉。本题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存在,并主张他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正是属于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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