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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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陈某拣到马并牵回饲养,并等待马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管理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马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陈某拣到马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
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解析】: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确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解析】: 如果陈某在出卖时表明该物品不是其所有,其无权出卖,那么赵某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那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赵某也就不能依此取得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郭某就有权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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