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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基础提高试题(14)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24   【

  【案情】

  被告人是马车夫,是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辔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缰之马,时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缰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马车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缰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要肯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到“驾驭有恶癖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以被告人当时是否能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此马。但我们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刑法学知识论述本案中所包含的法理;

  2.要点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解析】

  上述案例中,法官在判决时所用到的理论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刑法不能强人所难。具体到上述案例来说,我们不可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条文大多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例如,依照《刑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立法者之所以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即是考虑到了犯罪发生后,当事人不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的。再者,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比较模糊,其要件与界限并不明确,如果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责任阻却事由,会导致法的不安定性。因此,只是在极为稀有的案件中才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大致有以下学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法规范标准说或国家标准说。上述三种学说只是把握了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部分侧面,并无重要意义。就行为人身体的、心理的条件等能力而言,必须以具体的行为人为基准,而不可能以一般人为基准,但这并幂意味着,以“因为是这个行为人所以没办法”为由而排除责任。“平均人”也不意味着统计学意义上的平均人,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期待适法行为的意义上而言的,纯粹是规范的概念。在期待一方与被期待一方存在紧张关系时,如何判断就是规范问题。总之,要在考虑行为人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案情】

  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钱某答应了张某。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问题】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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