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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基础提高试题(7)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20   【

  案情:

  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 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 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 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 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 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 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 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 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 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 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 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 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 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 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 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 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

  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

  【答案】

  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8区人民法院。因为A区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3.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4.尽管小艾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还未生效。

  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

  【解析】

  l.(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条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2)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故,二审法院只能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4.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审原告之一大宇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小艾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当或者改判。

  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因为可以被抵销的可以为金钱债务,但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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