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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1-14   【

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AB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的补救措施,故A、C项都是对的。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任何一个补救措施同时适用,所以B项也是对的。买方在收到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的货物时,对于多余的部分,可以接受或拒绝,所以D项中的“应当拒绝”是错的。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采取此项措施的条件是:

  1.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2.卖方需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卖方不会因为要求实际履行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宽限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3.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于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1)停止交货权。(2)留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货物保全等。

  (一)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某种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形态。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关于中止履行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1.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

  (1)被中止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信存在严重缺陷。

  (2)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2.采取“中止履行”补救办法的一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必须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担保。

  4.分批交付货物时的合同无效的处理:

  (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答案:A。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分期交货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只有在具备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所以A的说法正确而B、D不对。宣告合同无效是在根本违约时才可采取的措施,一般违约不可用,故C也是不对的。正确答案是A。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以金钱上的补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包括两部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因此,答案选D。

  答案:D。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

  1.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办法。

  2.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补救措施同时使用。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以金钱上的补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包括两部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有“减损”的义务。

  (三)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欠款金额的利息。

  (四)免责

  1.免责的条件:

  (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

  (2)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

  [特别提示]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

  2.免责的通知: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3.免责的后果:免除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害一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中国甲公司与秘鲁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普通豆饼5万吨的合同,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订约后乙公司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了洪水,收购计划落空。乙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而甲公司则认为,其所购的普通豆饼是种类物,也并不要求特定的产地,乙公司可以延期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当延期履行

  B.洪水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应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对延期履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ABD。洪水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

  (五)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依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1.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2.买方应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

  3.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六)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应采取以下方式:(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由对方承担。(2)将易坏货物出售,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意图尽可能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 买方在收到货物而打算退货的情况下,有义务合理保全货物。买方可以使用自己或别人的仓库保管货物。买方在必要时可以出售货物,但要尽可能将情况通知卖方。可见该题中的A、C、D选项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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