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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6-29   【

  2016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1.形式要件:书面

  《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

  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事项:

  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

  3.主体要件

  【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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