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程序要求,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
(一)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案卷和证据的移送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保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及审理。
(三)上诉的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法院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2)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3)是否交纳了上诉费用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若发现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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