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一般以争议标的的金额)
三、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基层法院:大多数民事案件
(二)中院:1. 重大的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 海事、商事案件
2) 专利纠纷案件
3) 著作权纠纷案件
4)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各地一般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具体数额由最高院根据各地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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