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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民事诉讼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16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 公权性

  2. 强制性: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 程序性: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 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 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 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反诉

  2. 审理对象的民事性: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 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 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Ÿ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1.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审理机构性质不同: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 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管辖权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 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仲裁更为自由

  6) 审理公开与否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 有无审级的不同: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 有无执行权的不同: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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