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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综合强化模拟卷四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5-03   【

  21 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了二手车一辆,交付后未登记。乙把该车借给朋友丙,丙开车时遇到行人丁闯红灯,刹车不及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尚有余额不足。关于这部分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与乙、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丙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C. 丙承担不超过赔偿数额10%的责任

  D. 乙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l0%的赔偿责任。

  22 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C.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工作无虚假记载

  D.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项错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AD项的表述《证券法》无规定,故不选。

  23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 张力与雪娟属于姨表兄妹,则该婚姻绝对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无辜,所以仍为婚生子女

  B. 魏武胁迫慕雪结婚,结婚登记3年后慕雪要求民政部门认定婚姻无效

  C. 李毅与罗红结婚,分别28岁与l8岁,3 年后罗红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受到支持

  D. 已婚的王贵隐瞒婚况与单身的袁莉结婚,婚姻宣告无效后,分配同居财产时应照顾后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剧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张力与雪娟的婚姻自始无效,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此,A项错误。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3年后慕雪不能要求民政部门人定婚姻无效,故8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中,3年后罗红已满20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院不能支持其要求,故C项错误。

  《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D项正确。

  24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这栋楼的顶层。另外甲还有一套住房在别 处。2007年3月,乙公司决定在那栋临街的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因甲平时很少在此居住,于是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6万元。这栋临街楼房的其他住户 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持不同意。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关于此案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A. 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 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 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 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 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业主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元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综上所述,A项错误,符合题意。

  25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不知情韵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将电脑卖于丙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B. 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C. 乙有权请求甲、丙连带赔偿损失

  D. 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善意取得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注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为无权处分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其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只要求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即可,无需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丙未支付剩余价款不影响其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B选项正确。丙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串通损害乙利益之行为,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然,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26 以下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是:

  A. 慕容雪与欧阳海是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与家庭暴力,慕容雪起诉欧阳海离婚,区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欧阳海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 东方朔认为自己与刘梦在区法院的诉讼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虽然已经签收但是十分懊悔,于是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经查该调解书形成过程确实调解违背自愿原则

  C. 甲与乙名誉侵权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1年后,甲发现新的证据,于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 丙与丁不当得利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1年后,丁以自己一审未收到起诉状副本、二审时又被法官剥夺辩论机会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A选项不选。《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B选项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l项、第3项、第12项、第l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此,CD选项不选。

  27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 应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 应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 应由第一审法院报请第二审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请第二审法院的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该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管辖法院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0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

  28 甲县的高某与乙县的崔某在丙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尊唐三彩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并约定履行地为甲县,后崔某怀疑此尊唐三彩系“做旧”赝品发电子邮件告诉高某自己不想买了,要求解除合同。高某欲起诉要求崔某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B. 只有甲县法院有管辖权

  C. 只有乙县法院有管辖权

  D. 只有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本题考查未履行合同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且约定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审理都较为便利,所以,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A项正确,BCD项错误。

  29 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的是:

  A. 二审追加共同原告甲,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作出终审判决

  B.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行调篇,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所以,A项的做法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所以,B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因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所以,C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的做法没有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30 2007年l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l00 万元用于设备改造,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08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担保如何处理?

  A. 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B. 乙公司应负拒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C. 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D. 乙公司不负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虽然已经解除,但由于银行已贷出50万元,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对这50万元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乙公司应对这5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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