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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单选及答案十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2-27   【

  单选题:

  1.某市轻工局和化工局共有下属企业5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轻下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辛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的授意下,轻工局下属的3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此案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 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B 李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 对该案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劝李某撤诉

  D 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其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题中"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的意见"不能构成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是正确的。依此,D项正确。

  2.某农药厂因排放污水,给附近农民造成很大损失。陈某等十几名农民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药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受害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告期限最少不得少于30日

  B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若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则法院不予登记,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但可以另行起诉

  C 法律的判决只能在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不能直接适用该判决

  D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当另行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诉法意见》第6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第6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裁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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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王某一案时,对王某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王某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

  A 由中级人民法院口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B 由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基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C 由中级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通知

  D 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告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4.霍甲与陈某结婚10年未育,遂从福利院收养3岁男孩,取名霍乙。2年后,陈某却意外怀孕,生下女儿霍丙。长大后,霍乙和霍丙心心相印,准备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们能否结婚( )

  A 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B 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 他们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否仅指自然血亲,还是也包括拟制血亲,学理上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主要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以实现优生优育之目的,拟制血亲不应包括在内;另一种观点认为,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不仅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而且具有伦理学上的意义,人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且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禁止血亲结婚不仅实现优生优育之目的,而且实现社会伦理之目的。故拟制血亲之间也禁止结婚。根据中国民俗,拟制血亲结婚是为社会伦理所容忍,故本题选项以C为宜。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的规定( )

  A 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 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 将合伙企业所有的房产卖给乙

  D 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财产的处分。《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C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符合本法第"条和第31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所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ABD项则属于合伙人正当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

  6.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下列选项中哪项听述之日时止( )

  A 破产宣告之日

  B 破产案件受理之日

  C 破产分配开始之日

  D 制订破产分配方案时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企业破产法意见》第64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7.陶某为其女儿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陶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用,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这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

  A 没有影响,下次补齐保险费即可

  B 合同效力终止

  C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正确答案】:D

  【解析】:

  《保险法》第58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8.1991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8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勾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约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 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 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李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李某没有去医院就诊,而是采用土法治疗,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李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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