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
1.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
A.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C.乙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乙是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C
2.若乙参加诉讼,则可以进行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
A.请求法院调解
B.提供债权有效的证据
C.对甲提出反诉
D.在法院判决自己向丙承担责任时,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BD
3.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若乙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5.《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只有BD项正确 6.《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因此B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的规定,不管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4——6题: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超市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请回答:
4.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
A.罗某
B.周某
C.王某
D.罗小某
【参考答案】ABCD
5.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
A.出售啤酒的百中超市
B.百中超市所属的百中集团
C.啤酒厂
D.百中超市或百中集团
【参考答案】A
6.法院能否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A.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啤酒厂以起诉的方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百中超市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百中超市,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超市为被告。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7——8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
7.该诉讼属于哪类诉讼?( )
A.确认之诉
B.变更之诉
C.禁止之诉
D.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8.有关该案件的诉讼标的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货仓的请求
B.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
C.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D.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1.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种类中没有禁止之诉,因而C不正确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应属于给付之诉,答案为D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B选项是本案中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诉讼标的;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曾经存在租赁关系,但是该租赁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已经因为合同到期并且双方实际履行而终止,甲公司继续占用乙公司的仓库的行为事实上是一个侵权行为,因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甲乙公司之间因甲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正确的说法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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