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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强化模拟题5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3-10   【

  1.甲的妻子非常喜欢玉器,甲为了庆祝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3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见玉石质地十分好,起了爱慕之心,于是倾注心血,耗费数日时间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寿图”的微雕,并将该微雕玉石送去参展,微雕展出后声名大噪,有人甚至出价10万元欲购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时,乙拒绝返还,只愿意以购买玉石的原价赔偿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基于原始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B.乙基于继受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C.甲仍然拥有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D.该微雕玉石应归甲、乙所共有

  2.甲是个体运输户,在一次事故中其货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货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货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5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货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5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表示同意。又过了1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l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天后,甲持5000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乙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乙无权出售摩托车优先受偿

  D.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3.甲、乙各以20%、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

  4.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于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B.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C.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财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D.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5.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参考答案:

  1.考点:添附;善意取得

  答案及解析: C。添附分为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所谓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物权法理论上,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首先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照加工物新增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加工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价值大增,应该由乙享有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是,乙是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按照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财产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不论加工物新增加的价值较之原物的价值如何,都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进行违反所有人真实意思的加工,当属恶意,因此ABD项均为错误的选项。只有C项是正确的。

  2.考点: 留置;质权;善意取得

  答案及解析: B。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案中乙对甲的货车进行修理,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甲无钱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将货车留置,所以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见,本案中,当甲、丙以摩托车交换货车后,乙已不再拥有对货车或摩托车的留置权。那么摩托车是否构成一项新的担保呢?摩托车作为动产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这从形式上符合质押的条件。《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这只是形式的瑕疵,未完成形式的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补正。因此,摩托车上的质权也是有效成立的。鉴于乙对摩托车虽不享有留置权,但享有质权,因此可优先受偿。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乙虽然无权处分摩托车,但买受人丁可以善意取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摩托车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并没有交代摩托车的登记情况,应认定没有登记。丁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按照《物权法》第l06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作为摩托车的原所有人不得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再要求丁返还摩托车。D项不正确。

  3.考点:优选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D。主要需要搞清法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共有所有权人要优先于他物权共有人,因为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其效力要高于用益物权,而承租人仅仅在用益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权。故D项正确。

  4.考点:不安抗辩权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5.考点:债权转让;合同解除

  答案及解析: A。《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因此转让有效,丙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乙就标的物灭失的问题可以向丙提出抗辩。《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并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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