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2.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
A.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 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选项A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选项B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C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问题无特别约定,因此,选项C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选项D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和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 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 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选项A表述正确。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选项B表述正确。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转让或者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选项D表述错误。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实现。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选项B错误。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八十一、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采用广义当事人的说法,即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甲,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选项C错误。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以本诉当事人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甲的诉讼行为对其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选项D错误。在任何情况下,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是乙是否有上诉权需要根据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来判断。如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有上诉权,如果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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