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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三)8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

  1 张某外出已有四年,杳无音讯,现张某的妻子王某欲宣告张某死亡,对下列发生的情况判断正确的是:

  A. 若张某的债权人李某,欲宣告张某失踪,诉至法院,则法院应先受理宣告失踪,后受理宣告死亡

  B. 若王某撤回起诉,张某的债权人李某欲宣告张某失踪而王某不同意的,法院不得受理

  C. 若张某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但是若王某再婚后又离婚,则不可以

  D. 宣告死亡后,张某的妻子将财产赠与丁某,后张某出现,则他有权向丁某主张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宣告其丈夫的死亡,应得到支持。故A项错误。《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条并未要求对宣告失踪人有顺序限制,即失踪人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此条针对的是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的返还义务,对于合法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免除原物返还义务。故D项错误。

  2 甲将价值60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0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

  A. 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 请求甲提前还款

  C. 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 请求甲将丙赔偿给其的20万元予以提存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物权法》第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笫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可知,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丙赔偿甲的20刀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由于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故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综上所述,本题D选项为正确答案。

  3 蒋某炒期货投资不善导致巨额亏损,无奈将一辆路虎牌汽车以50万元价格卖于同学马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天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交付汽车;第二天,蒋某以50万元价格将汽车卖给丁某,丁某将汽车开走,但没有过户;第三天,蒋某又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汽车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丁某因为善意取得而获得汽车所有权

  B. 汽车所有权最后属于马某

  C. 李某可以在蒋某不能按时还款时,对丁某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D. 李某可以在蒋某不能按时还款时,对蒋某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的是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特别是汽车这类特殊动产。其实汽车作为动产,只要记住它的物权变动和一般动产的共同点都是,必须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在本题中,只有蒋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交付问题,因此,汽车所有权应该归丁某所有,故A项是错误的,因为蒋某和丁某之间是有权处分问题,而不是无权处分问题;B项是错的,因为没有交付;C项是对的,因为虽然丁某有所有权,但是由于他没有办理登记过户,这种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的抵押权人,D项理所当然是错的。

  4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会引起普通共同诉讼?

  A. 巴布向洛桑借款30万元,并由卓玛以自己家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借款到期后,巴布无力偿还借款,洛桑以巴布和卓玛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北斗公司明知橘子公司生产的某款平板电脑为侵犯伟科公司商标权的高仿产品,仍然进行代理销售,后来伟科公司将北斗公司与橘子公司一起诉至人民法院

  C. 东方市公交公司驾驶员陆燕子因与丈夫彻夜吵闹,开车时因过度疲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九名乘客受伤,拟同时提起诉讼

  D. 个体工商户小芳开了一家美容店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该美容店交给其妹妹小丽经营与管理。小红在此店做完隆胸手术后,发现这家店没有开展这种手术的资质而且自己的手术部位开始发炎、化脓,小红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A应为必要共同被告,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5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故B项北斗公司与橘子公司应为必要共同被告,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当选。C项所述侵权案件中,9名乘客各自受伤,他们与被告形成的诉讼标的并非同一诉讼标的,而是同一种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是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C项符合条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5 甲男(21周岁)与乙女(20周岁)经人介绍相识,甲对乙一见钟情,为与乙结婚,向乙隐瞒了真实年龄,并通过伪造身份证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2年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后乙又发现甲隐瞒了真实年龄。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乙可以甲对自己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B. 乙可以甲对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C. 乙可以甲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D. 乙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欺诈不构成婚姻撤销事由,无论欺诈的对象是谁,AB项错误。宣告婚姻无效场合,应以申请时作为判断无效事由是否存在的时间点,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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