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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8-22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一)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 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 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一种是仅为部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

  3、区分所有人成员权

  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成员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特别规定

  1、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遗失物指所有人遗忘在某处,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狗的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善意取得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那个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四)共有

  1、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房屋抵押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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