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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损害事实的存在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2-04   【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损害事实,不要求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即可。损害分三种,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其中的财产损害又可以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孳息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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