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
热点推荐:2016司法真题及答案 司法试题已公布 试题答案公布时间9月29日 司法考试交流专区
小编推荐: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中国普法网 2016国家司法成绩查询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